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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转移房产:结婚—离婚—再结—再离,法院判无效

nwd7kwvy52   有道财富 楼主 2020-10-14 17:30:00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上海
自己买的并且住了3年的房子,被人忽然找上门以房主的身份要求腾退。房子怎么成了别人的?

原来:原房主以结婚再离婚的方式将房屋所有权转移到另一人的名下。今年3月,北京昌平法院就此案的审理并判决,原房主离婚协议中就涉案房屋权属的约定违反了《合同法》关于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转移房产.jpg

你我财经从法院审判书了解到:

2015年,葛女士与董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购买董先生位于昌平区某经济适用房,并一次性支付房款60万元。由于经适房尚不满五年,所以双方约定,房屋所有权证书由葛女士保管,五年后董先生将房屋过户给她。随后,葛女士一直在该房屋内居住。没想到,两年后,董先生便谎称房产证丢失,并从相关行政部门领取了新的所有权证书。

2018年1月,董先生与边女士登记结婚,6天后,二人协议离婚,约定董先生名下涉案房产归边女士所有,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8月17日,边女士又与窦先生结婚,仅3天,二人同样协议离婚,约定边女士名下该房产归窦先生所有。之后,该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窦先生名下,其以房屋所有权人身份向居住于该房屋内的葛女士主张腾退。

法院审理时,边女士称,是董先生找到自己要求其配合,通过结婚、离婚的方式将涉案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至窦先生名下。董先生虽认可三人通过此种方式转移涉案房屋所有权的事实,但否认是他找到边女士办理的。边女士同时认可,其在办理涉案房屋所有权变更时,不具备北京市购房资质。

法院认为,如果离婚协议违反了合同法关于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属于无效。本案中,边女士与窦先生对于双方通过结婚的方式转移涉案房屋所有权的行为均予以认可。此种所有权转移登记方式是双方恶意串通,二人在不符合购房资质的情况下,规避了北京市当时的房屋限购政策。

此外,边女士与董先生转移登记期间,涉案房屋尚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入市的规定。三人两次变更房屋所有权登记,没有变更房屋性质并补交土地出让金,损害了国家利益。综上,边女士通过婚姻方式由董先生处取得涉案房屋的行为本属无效,其对涉案房屋无权处分。相应的,边女士与窦先生在双方离婚协议中就涉案房屋权属的约定也违反了合同法关于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昌平法院认为,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必须到婚姻登记申请离婚,男女双方可以就孩子抚养问题、财产争议问题达成离婚协议。但离婚协议有关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分担等约定则与普通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无异,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如果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分割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属无效:一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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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神点评(1)

星云1842   论坛守护神 2020-10-14 20:53:00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新疆
这种以欺诈手段获得利益的人,因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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